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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         外國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10年6月18日三讀通過,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次修正為確保延攬之外國專業人才具有一定之資格條件,在本法原有法律基礎以及未調降來臺工作之薪資門檻原則下,進一步放寬工作、居留、依親等相關規定,並提供更優惠之社會保障等,重點說明如下:(一)新增本法專業工作適用對象: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特殊專長,增列國防領域,以及增訂由主管機關會商認定之規定;開放教育部核定招收「外國人才子女專班」得聘僱外籍學科教師;將已開放之實驗教育工作者,納入本法適用對象;放寬教育部公告世界頂尖大學之畢業生在我國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無須具備2年工作經驗。(二)增加居留及依親之友善規定:簡化程序讓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及其依親親屬以免簽或停簽入境者,得直接改申請居留證;將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永久拘留期間由5年縮短為3年,另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取得碩、博士學位者,得折抵申請永久居留期間1~2年。(三)社會保障及租稅優惠措施:將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適用年限由3年延長為5年;免除外國特定及高級專業人才屬雇主或自營業主及其依親親屬之健保納保6個月等待期。
        本次修法透過提供更具吸引力之工作及居留規定,並優化租稅及社會保障等相關權益,為我國奠定更完善的攬才法規架構,讓更多國際優秀人才能夠「進得來」、「留得住」,以打造臺灣成為亞太地區人才匯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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